枣庄市女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枣庄市女企业家协会(ZAOZHUANGSHINVQIYEJIAXIEHUI)。
第二条 本联谊会是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由全市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女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女企业家组织,是枣庄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联谊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构建女企业家合作交流的平台,促进女企业家信息资源共享;坚持为女企业家服务,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高女企业家管理水平、领导艺术,增强女企业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与社会间的联系,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推进小康社会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联谊会的业务范围:
1、有计划地组织各种讲座和短期培训班,提高会员的科技文化素质、企业管理水平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2、加强与市内外有关社团和女企业家的联系与交往,接受山东省女企业家协会的委托和国内外有关社团、企业的邀请,选派会员外出考察、研修,学习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间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3、针对女企业家中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通过报告会、交流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4、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
5、根据会员要求,组织文化、体育、旅游及参观学习等各种活动。
6、宣传、表彰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推荐优秀妇女人才,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经验,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联谊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联谊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联谊会的意愿;
3、在本联谊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凡具备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业绩突出,本人申请,所在区(市)妇联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各区(市)女企业家联谊会及其他女企业家组织,皆为本联谊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联谊会的活动;
3、获得本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联谊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执行本联谊会决议;
2、维护本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联谊会活动,完成本联谊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联谊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谊会。
第十一条 凡违背本会宗旨,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特邀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其职责是:
1、讨论、修改、通过本会章程;
2、选举、任免本会主要领导成员和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理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工作活动计划;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联谊会设立理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讨论解决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召开时可邀请部分理事参加。
第十六条 理事以上的领导成员必须有热情、有威信、有能力、有贡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七条 本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联谊会会长为本联谊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联谊会秘书长是日常工作的主持人。其职责是: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回复会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办理会员请示办理的事情;
4、办理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会 费
第二十条 本联谊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1、会费;
2、接受有关团体、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3、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联谊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联谊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联谊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联谊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妇联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