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妇联
一、申请人范围及条件
1、个人:全市城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妇女,在自主创业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自主创业的女性为主要负责人;招用符合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够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二、贷款额度、期限
1、妇女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对前景好,见效快,风险小,信誉好,带动就业在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并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经办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额度8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2年;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2、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额度人均10万元的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2年;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3、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申请贷款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担保贷款需提报的材料:
1、乡镇妇联组织盖章的贷款申请表一式3份;2、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4、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5、2张1寸免冠照片。(办理贷款时到区(市)级人社部门相关机构同时办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担保贷款需提报的材料:
1、区(市)妇联组织盖章的贷款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企业法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4、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证明; 5、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劳动部门发放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6、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7、验资报告;8、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三)初审合格后,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全市城乡符合条件的妇女均可向本乡镇(或街道)妇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乡镇(或街道)妇联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须对贷款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推荐到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报到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也可按照自愿原则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妇女创办符合条件的密集型小企业,直接向区(市)级妇联提出申请,由区(市)级妇联推荐给同级人社局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收到妇联的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后,与经办银行联合对申请人进行项目评审,于10个工作日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签署审查意见。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将审批后的担保材料传递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担保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发放贷款。
五、贴息项目范围
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
(本指南由各级妇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担保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