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
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
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
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妇联,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济南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除符合鲁政发〔2008〕5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女性申请人外,全省城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妇女,在自主创业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妇女创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纳入小额担保贷款体系,优先发放贷款。
二、提高妇女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前景好、见效快、风险小、信誉好,带动就业在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并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妇女创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200万元。贷款利率按《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文件执行。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可用于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对妇联组织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女性创办、创业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带动妇女就业创业成效突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扶持。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济银发〔2008〕205号文件精神,对经办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四、优化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流程。城市社区妇女可以向社区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联组织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将推荐至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批办理。经办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审核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对确实难以落实反担保措施的,贷款申请人可采取“联合反担保”的方式担保,并经当地妇联组织调查核实后报经办担保机构审批,但微利项目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5万元之内。
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妇联组织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申请贷款条件,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认真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批办理。
各部门在严格贷款发放的基础上,要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切实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效率。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将本地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贷款办理具体流程和时限,报送上级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要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切实利用妇联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工作,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协助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金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致富还贷能力。
财政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补充调配、使用监督和数据统计工作;负责本地区贷款贴息和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申报工作,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对经妇联组织审查合格的借款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
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
六、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实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考核责任制。省级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的考核管理,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与贷款使用的综合效益、贷款回收率和代偿率等相结合。各级妇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未能按时偿还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清查回收;当逾期贷款超过贷款总量的2%以上,经办担保机构将会暂停担保,待贷款完全清收后,经办担保机构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贷款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贷款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总结各地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请各级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尽快制定本地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省 妇 联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